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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1988),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第二条)。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等适用不同定额税率(第三条、第四条)。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第六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计税依据?

A: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第三条)。

Q2:税额多少?

A: 大城市0.5—10、中等0.4—8、小城市0.3—6、县城镇区0.2—4元/㎡·年,省定(第四条)。

Q3:农村土地征吗?

A: 不征。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第二条)。

Q4:哪些免税?

A: 机关军队自用、财政拨款单位自用、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等(第五条)。

Q5:困难能减吗?

A: 能。确有困难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定期减免(第六条)。

Q6:按年还是按月?

A: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第七条)。

Q7:租赁土地谁缴?

A: 由实际使用人(承租人)缴纳。

Q8:绿化带缴吗?

A: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免税(第五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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