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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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境内属于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定额征收,商用车按整备质量或载客人数定额征收(附税额表)。
-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船舶,拖拉机免税(第三条)。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第四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在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人。
(二)第二条(税目税额)
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摩托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等,按排气量或净吨位在幅度内由省定具体税额(附表)。
(三)第三条(免税车船)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船、新能源车减免、受严重自然灾害且纳税困难减征等。
(四)第四条(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定。
(五)第五条(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费时依法代收。
(六)第六条(退税)
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凭证明可申请退还自灭失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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