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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境内属于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定额征收,商用车按整备质量或载客人数定额征收(附税额表)。
  •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船舶,拖拉机免税(第三条)。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第四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 适用对象: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摩托车、船舶等(附表列明)。
  4. 不适用:捕捞养殖渔船、军警车船、外国使领馆车船、法定减免车船(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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