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房产税怎么算?
A: 自用按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1.2%;出租按租金×12%(第三条)。
Q2:个人住房要缴吗?
A: 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用于经营或出租的照章缴纳(第五条)。
Q3:农村房屋征吗?
A: 不征。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房产征税(第一条)。
Q4:产权出典谁缴?
A: 承典人缴纳(第二条)。
Q5:哪些免税?
A: 机关军队自用、财政拨款单位自用、宗教公园名胜自用、个人非营业用房等(第五条)。
Q6:原值减除比例?
A: 10%—30%,由省级政府确定(第三条、第四条)。
Q7:纳税困难能减吗?
A: 能。确有困难由省级政府定定期减免(第六条)。
Q8:新购商品房何时起缴?
A: 自建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次月起缴;委托新建验收次月起;购置存量房办权属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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