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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房产税怎么算?

A: 自用按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1.2%;出租按租金×12%(第三条)。

Q2:个人住房要缴吗?

A: 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用于经营或出租的照章缴纳(第五条)。

Q3:农村房屋征吗?

A: 不征。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房产征税(第一条)。

Q4:产权出典谁缴?

A: 承典人缴纳(第二条)。

Q5:哪些免税?

A: 机关军队自用、财政拨款单位自用、宗教公园名胜自用、个人非营业用房等(第五条)。

Q6:原值减除比例?

A: 10%—30%,由省级政府确定(第三条、第四条)。

Q7:纳税困难能减吗?

A: 能。确有困难由省级政府定定期减免(第六条)。

Q8:新购商品房何时起缴?

A: 自建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次月起缴;委托新建验收次月起;购置存量房办权属次月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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