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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制定机关:国务院。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1年1月8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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