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立法目的。
二、核心要点
-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三条)。
- 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按污染当量、排放量或分贝数确定(附《税目税额表》)。
-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第十三条)。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征税(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缴环境保护税?
A: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二条)。
Q2:对哪些污染物征收?
A: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第三条)。
Q3:怎么计税?
A: 大气水按污染当量×定额税率;固废按量;噪声按超标分贝(第四条)。
Q4:减排有优惠吗?
A: 低于标准30%减按75%,低于50%减按50%(第十三条)。
Q5:机动车排放要缴吗?
A: 不缴。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暂免(第十二条)。
Q6:达标排入污水处理厂还缴吗?
A: 不缴。依法设的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暂免,排放单位不重复征(第十二条)。
Q7:居民个人排放缴吗?
A: 不缴。居民个人非生产经营排放不属纳税人范围。
Q8:噪音怎么算?
A: 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税额计征(第四条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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