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通过,2018施行)
一、概念解析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二、核心要点
-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免征?
A: 农业生产排放、流动污染源、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第十二条)。
Q2:低于30%?
A: 减按75%征收(第十三条)。
Q3:低于50%?
A: 减按50%征收(第十三条)。
Q4:条件?
A: 须有监测证明浓度低于标准(条件条款)。
Q5:规模化养殖免吗?
A: 不免,农业免税不含规模养殖(第十二条)。
Q6:本页讲什么?
A: 环境保护税法减免专题(说明条款)。
Q7:达标排放免吗?
A: 集中处理场所达标免,一般排放不免于达标(第十二条)。
Q8:要申报吗?
A: 是,按规定申报享受(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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