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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个人,按占用面积定额征收、以保护耕地为目的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 按地区人均耕地情况适用不同税额,由税法所附《税额表》规定(第四条)。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第七条)。
  • 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第七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对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4. 不适用:占用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如种植)不征;占用园地、林地等按占用地类依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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