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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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个人,按占用面积定额征收、以保护耕地为目的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 按地区人均耕地情况适用不同税额,由税法所附《税额表》规定(第四条)。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第七条)。
- 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第七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2018年上升为法律,2019年9月1日施行。
(二)第二条(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三)第三条(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第四条(税额)
人均耕地少于1亩地区,每平方米10—50元;1—2亩8—40元;2—3亩6—30元;3亩以上5—25元(人均耕地越少税额越高)。
(五)第七条(减免)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等按规定减免。
(六)第八条(用途改变补缴)
免征或减征后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情形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七)第十条(申报缴纳)
获批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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