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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车辆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第一条)。
  • 税率为10%(第四条)。
  • 计税价格按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确定(第六条)。
  • 新能源车等依法可减免(第九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3. 应税车辆: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150ml摩托车。
  4. 不适用:排气量≤150ml摩托车、自行车、非应税车辆不征;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不再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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