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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车辆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第一条)。
  • 税率为10%(第四条)。
  • 计税价格按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确定(第六条)。
  • 新能源车等依法可减免(第九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在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条(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进口自用车辆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第三条(纳税)

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个人为纳税人,在购置时一次缴纳。

(四)第四条(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五)第五条(申报)

购置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第九条(减免)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等免征;新能源汽车等减免按国务院规定。

(七)衔接

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购置后不再每年缴纳(与车船税区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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