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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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车辆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第一条)。
- 税率为10%(第四条)。
- 计税价格按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确定(第六条)。
- 新能源车等依法可减免(第九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在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条(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进口自用车辆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第三条(纳税)
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个人为纳税人,在购置时一次缴纳。
(四)第四条(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五)第五条(申报)
购置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第九条(减免)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等免征;新能源汽车等减免按国务院规定。
(七)衔接
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购置后不再每年缴纳(与车船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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