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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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车辆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第一条)。
- 税率为10%(第四条)。
- 计税价格按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确定(第六条)。
- 新能源车等依法可减免(第九条)。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一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购 置 汽 车 、 有轨电车 、 汽车挂车 、 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 的摩托车 ( 以下统 称 应 税 车 辆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车辆购置税 。 第二 条 本 法 所 称 购 置 , 是 指 以 购 买 、 进 口 、 自产 、 受赠 、 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的行为 。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 购置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 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 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 ( 一 )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 , 不包括 增值税税款 ; ( 二 )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 ( 三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纳税 人 生 产 的 同 类 应 税 车 辆 的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 四 ) 纳税 人 以 受 赠 、 获 奖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取 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 时相关 凭 证 载 明 的 价 格 确 定 ,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税 款 。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 显偏低 , 又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核定其应 纳税额 。 第八条 纳 税 人 以 外 汇 结 算 应 税 车 辆 价 款 — 1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的 , 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 一 ) 依照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免 税 的 外 国 驻 华使馆 、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自用的车辆 ; ( 二 )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 三 ) 悬挂应 急 救 援 专 用 号 牌 的 国 家 综 合 性 消防救援车辆 ; ( 四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 五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可 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 , 应当向车 辆登记地的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 , 应当向 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 税 。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 纳税人应当自纳 税义务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申 报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 , 缴纳车辆购置税 。 公安机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 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 电子信息 对 纳 税 人 申 请 登 记 的 车 辆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 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 免税 、 减税车辆因转让 、 改变用 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 减税范围的 , 纳税人应 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 购置税 。 计税价格以免税 、 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 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 , 每满一年扣减 百分之十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 , 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 退税额以已缴税 款为基准 , 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 , 每 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 第十六条 税 务 机 关 和 公 安 、 商 务 、 海 关 、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 和工作配合机制 , 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 资料 。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 依照本 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 执行 。 第十八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第十九条 本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2000 年 10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 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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