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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车辆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第一条)。
  • 税率为10%(第四条)。
  • 计税价格按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确定(第六条)。
  • 新能源车等依法可减免(第九条)。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一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购 置 汽 车
、
有轨电车
、
汽车挂车
、
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
的摩托车
(
以下统 称 应 税 车 辆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车辆购置税
。
第二 条

本 法 所 称 购 置
,
是 指 以 购 买
、
进
口
、
自产
、
受赠
、
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的行为
。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
购置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
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
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
(
一
)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
,
不包括
增值税税款
;
(
二
)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
(
三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纳税 人 生 产 的 同 类 应 税 车 辆 的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
四
)
纳税 人 以 受 赠
、
获 奖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取
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
时相关 凭 证 载 明 的 价 格 确 定
,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税
款
。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
显偏低
,
又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核定其应
纳税额
。
第八条

纳 税 人 以 外 汇 结 算 应 税 车 辆 价 款
—
1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的
,
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
一
)
依照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免 税 的 外 国 驻
华使馆
、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自用的车辆
;
(
二
)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
三
)
悬挂应 急 救 援 专 用 号 牌 的 国 家 综 合 性
消防救援车辆
;
(
四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
五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可
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
,
应当向车
辆登记地的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
,
应当向
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
税
。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
纳税人应当自纳
税义务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申 报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
,
缴纳车辆购置税
。
公安机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
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
电子信息 对 纳 税 人 申 请 登 记 的 车 辆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
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

免税
、
减税车辆因转让
、
改变用
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
减税范围的
,
纳税人应
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
购置税
。
计税价格以免税
、
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
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
,
每满一年扣减
百分之十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
,
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
退税额以已缴税
款为基准
,
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
,
每
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
第十六条

税 务 机 关 和 公 安
、
商 务
、
海 关
、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
和工作配合机制
,
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
资料
。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
依照本
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
执行
。
第十八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第十九条

本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2000
年
10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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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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