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就其收购金额征收的税种,纳税人为烟叶收购单位。

二、核心要点

  • 征税对象为烟叶,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第二条)。
  • 计税依据为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第三条、第四条)。
  •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收购烟叶的单位(企业等),不包括个人。
  3. 适用对象:收购晾晒烟、烤烟的行为。
  4. 不适用:烟叶复烤、卷烟生产不征烟叶税,分别由其他税种(消费税)调整。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实务影响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