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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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就其收购金额征收的税种,纳税人为烟叶收购单位。
二、核心要点
- 征税对象为烟叶,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第二条)。
- 计税依据为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第三条、第四条)。
-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相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在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纳税人(烟叶指晾晒烟、烤烟,不含复烤厂)。
(二)第二条(征税对象)
收购烟叶的行为,按收购金额计税。
(三)第三条(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四)第四条(税率)
烟叶税税率20%。
(五)第五条(纳税地)
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第六条(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衔接
烟叶税为卷烟等消费税的税基上游,收购金额影响后续消费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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