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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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第二条)。
-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第四条)。
- 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免退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征城建税(相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
为筹集城建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2020年上升为法律,2021年9月1日施行。
(二)第二条(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第三条(纳税义务发生)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县城、镇的,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四)第四条(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在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五)第五条(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城建税。
(六)第六条(减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减征或免征(依授权)。
(七)第八条(扣缴)
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同为城建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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