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第二条)。
  •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第四条)。
  • 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免退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征城建税(相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

为筹集城建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2020年上升为法律,2021年9月1日施行。

(二)第二条(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第三条(纳税义务发生)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县城、镇的,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四)第四条(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在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五)第五条(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城建税。

(六)第六条(减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减征或免征(依授权)。

(七)第八条(扣缴)

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同为城建税扣缴义务人。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法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