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第二条)。
-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第四条)。
- 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免退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征城建税(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含扣缴义务人)。
- 计税依据:实际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随两税附征。
- 不适用:进口环节不征城建税;个体工商户等凡缴两税的均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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