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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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确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规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方式。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个人就境内外所得纳税,非居民就境内所得纳税(第一条)。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年合并,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条、第三条)。
- 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第三条)。
- 居民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年,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第六条)。
- 专项附加扣除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第六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居民个人(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境内外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二)第二条(应税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称综合所得,按年计征);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三)第三条(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四)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年收入-6万元基本减除-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五)第四条(免税)
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暂免)、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退休费、省部级以上奖金、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免征。
(六)第九条(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单位)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七)第十一条(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的,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八)第十三条(自行申报)
取得经营所得、多处取得、无扣缴义务人等情形,纳税人应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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