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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确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规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方式。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个人就境内外所得纳税,非居民就境内所得纳税(第一条)。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年合并,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条、第三条)。
  • 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第三条)。
  • 居民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年,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第六条)。
  • 专项附加扣除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第六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
  • 居民个人(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境内外所得;
  • 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
  1. 适用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
  2. 不适用: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缴个税(其所得缴企业所得税);纯境外且非居民无境内所得不征。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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