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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法律)。

一、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和源泉扣缴。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第三条、第四条)。
  • 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第三条)。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五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第二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第九条)。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第二十六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居民企业境外所得)。
  2. 适用主体:
  • 居民企业(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非居民企业(境外成立,就境内所得或境内机构场所所得纳税)。
  1.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不适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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