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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法律)。

一、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和源泉扣缴。

二、核心要点

  •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第三条、第四条)。
  • 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第三条)。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五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第二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第九条)。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第二十六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

使企业所得税收制度规范化,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加强征管。

(二)第二条、第三条(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依法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和非居民企业(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就境内外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纳税。

(三)第四条(税率)

居民企业及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基本税率25%;非居民企业未设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源泉扣缴税率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减按低税率(如15%、20%实际优惠)。

(四)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五)第七条(不征税收入)

含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六)第八至第九条(免税收入与扣除)

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扣除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罚金、罚款、非广告性赞助等不得扣除。

(七)第十条(不得扣除)

含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企业所得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超标准捐赠等。

(八)第二十八条(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农林牧渔、环保节能、民族自治地方等可享减免。

(九)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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