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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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1990年12月3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确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明确其职责权限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大、中型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条、第三条)。
-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五条)。
-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五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所有企业都必须设总会计师吗?
A: 不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按需设置;其他性质小型企业无强制要求(第二条)。
Q2:总会计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吗?
A: 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财会工作(第二条、第五条)。
Q3:总会计师可不可以由厂长兼任?
A: 不能。总会计师是独立的行政领导职务,由具会计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二条、第三条)。
Q4:总会计师对违规支出怎么办?
A: 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第十一条)。
Q5:任免会计主管要先问总会计师吗?
A: 要。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意见(第十二条)。
Q6:总会计师有哪些核心职责?
A: 组织财务、成本、预算、核算、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编审计划;建立核算制度;经济活动分析等(第五、九条)。
Q7:总会计师失职有何后果?
A: 成绩显著奖励;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致损失的处分;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Q8:总会计师能签署经济合同吗?
A: 依第十条对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经济合同及协议等进行审查或会签,但不替代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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