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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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监督管理,保证报告真实、完整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第六条)。
- 年度、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条)。
- 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九条)。
- 企业负责人对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三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A: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条)。
Q2:季度、月度报告必须含附注吗?
A: 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需编附注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Q3:报表封面要谁签字?
A: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
Q4:能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口径报告吗?
A: 不能。向有关各方提供的报告,其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第三十六条)。
Q5:年度报表要列比较数据吗?
A: 要。年度、半年度报表至少反映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第十三条)。
Q6:附注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A: 不符合基本假设说明、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变更、或有事项与日后事项、关联方交易、重要资产转让、合并分立、重大投融资、重要项目明细等(第十四条)。
Q7:编制前必须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吗?
A: 年度、半年度报告编制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第二十条)。
Q8:对外提供报告有时限要求吗?
A: 应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供(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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