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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监督管理,保证报告真实、完整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第六条)。
  • 年度、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条)。
  • 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九条)。
  • 企业负责人对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三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A: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条)。

Q2:季度、月度报告必须含附注吗?

A: 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需编附注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Q3:报表封面要谁签字?

A: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

Q4:能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口径报告吗?

A: 不能。向有关各方提供的报告,其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第三十六条)。

Q5:年度报表要列比较数据吗?

A: 要。年度、半年度报表至少反映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第十三条)。

Q6:附注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A: 不符合基本假设说明、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变更、或有事项与日后事项、关联方交易、重要资产转让、合并分立、重大投融资、重要项目明细等(第十四条)。

Q7:编制前必须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吗?

A: 年度、半年度报告编制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第二十条)。

Q8:对外提供报告有时限要求吗?

A: 应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供(第三十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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