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小企业会计准则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不在规定的排除范围的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大幅简化。
二、核心要点
- 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下列除外:股票或债券公开交易、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内母公司等(第二条、第三条)。
- 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条)。
- 不要求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第三章)。
-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二十四条)。
-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第五十五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小企业必须用小准则吗?
A: 不是必须。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执本准则也可执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但选择后未规范事项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Q2:小企业要计提坏账/存货跌价准备吗?
A: 不计提。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六条);坏账等损失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条)。
Q3:哪些小企业不能用本准则?
A: 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性质的、集团内母子公司(第二条)。
Q4: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吗?
A: 不用。小企业采成本法(第二十四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
Q5:公开发行股票后还能用小准则吗?
A: 不能。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自次年1月1日起(第三条第(三)项)。
Q6:发出存货计价方法能随便换吗?
A: 不能。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个别计价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三条)。
Q7:周转材料怎么摊销?
A: 一般一次转销法,领用时计入成本或损益;金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第十三条)。
Q8:已执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能转回小准则吗?
A: 不能。已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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