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小企业会计准则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不在规定的排除范围的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大幅简化。
二、核心要点
- 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下列除外:股票或债券公开交易、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内母公司等(第二条、第三条)。
- 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条)。
- 不要求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第三章)。
-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二十四条)。
-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第五十五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
- 制定机关:财政部。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3年1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