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减半·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减半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2020年第16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数额标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项下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门槛(如月销售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单价金额等)。
- 金额确认以税款所属期内的实际发生额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
- 须为专门仓储设施用地且面积达标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2023年第54号(延续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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