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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范围·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范围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2020年第16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范围:依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文件规定的适用对象与地域范围。
  • 具体行业/区域/主体认定以现行有效公告与配套清单为准。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
  • 须为专门仓储设施用地且面积达标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2023年第54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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