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2023年第54号(延续至2027年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相关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附加税费等)的纳税义务人。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减免情形(如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定用途房产土地等)。
- 地域要件:以省级人民政府在授权幅度内确定的具体减征幅度为准。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
- 须为专门仓储设施用地且面积达标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2023年第54号(延续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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