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减半·政策解读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减半 | 类型:政策解读
出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2020年第16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政策解读」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政策解读
对物流企业自有(含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政策属于地方税或附加税费类的减征/免征安排,多与地方税权委托、房产土地相关税负优化、特定行业扶持相关。
调整对象为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含房产土地相关纳税人、印花税应税凭证当事人、特定资源开采企业等。
核心要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须为专门仓储设施用地且面积达标;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2023年第54号(延续至2027年底)。。
本条目重点说明「减半」相关适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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