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
返回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100%加计扣除);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

一、概念解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摊销并加计。

二、核心要点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摊销并加计。
  • 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3-03-26
状态: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援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援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操作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方式·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