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或摊销。
二、核心要点
-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一般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2023年第7号,长期实施)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税前摊销
- 适用负面清单行业(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等)不得享受
- 可在10月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加计扣除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3-03-26 状态: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援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援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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