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范围: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规定的适用对象与地域范围。
- 具体行业/区域/主体认定以现行有效公告与配套清单为准。
-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一般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2023年第7号,长期实施)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税前摊销
- 适用负面清单行业(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等)不得享受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提高至100%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此前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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