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返回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提高至100%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此前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主体要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区域产业等情形;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
  •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一般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2023年第7号,长期实施)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税前摊销
  • 适用负面清单行业(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等)不得享受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提高至100%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此前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享受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