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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税〔2014〕85号等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电影产业等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延续)。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托育、家政、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服务业相关经营者及从业者。
  • 情形要件: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服务/产品/项目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
  • 形式要件:按规定留存合同、发票、资质证书等备查资料。
  • 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3%
  • 部分出版物、印刷品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免税
  • 宣传文化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 出处:财税〔2014〕85号等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电影产业等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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