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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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析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费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对归属中央及地方收入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核心要点
-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费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对归属中央及地方收入的部分予以免征。
- 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明确征管;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延续;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范收费标准;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官方解读 / 详解
2027年12月31日前,归属中央收入的和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予以免征。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