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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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发〔2020〕8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从事特定行业(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动漫、新能源汽车、资源综合利用等)并经认定的企业。
- 认定要件: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资质/认定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
- 持续合规:按认定要求持续开展业务并接受年审、复核。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
- 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税率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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