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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发〔2020〕8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从事特定行业(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动漫、新能源汽车、资源综合利用等)并经认定的企业。
  • 认定要件: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资质/认定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
  • 持续合规:按认定要求持续开展业务并接受年审、复核。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
  • 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税率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发〔2020〕8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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