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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023年第8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各类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情形含残保金缴纳义务人。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置人数、雇佣类型等条件。
  • 程序要件:按规定向人社/残联/税务等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材料。
  •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2023年第8号延续至2027年底)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1.5%比例的可免缴
  • 分档减缴:1%以下按应缴费额90%缴纳,1%(含)以上按50%缴纳
  • 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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