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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期限·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期限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分档减免,至2027.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执行期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项下政策文件规定的起止时间与延续安排。
  • 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办理;逾期原则上不再追溯适用。
  •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2023年第8号延续至2027年底)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1.5%比例的可免缴
  • 分档减缴:1%以下按应缴费额90%缴纳,1%(含)以上按50%缴纳
  • 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023年第8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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