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返回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023年第8号。

一、概念解析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减免。

二、核心要点

  •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2023年第8号延续至2027年底)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1.5%比例的可免缴
  • 分档减缴:1%以下按应缴费额90%缴纳,1%(含)以上按50%缴纳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操作指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