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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扣除等征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核心要点

  • 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扣除等征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 明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适用衔接(第一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税金为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

(二)收入确定(第二条至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含营业税收入或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收入;相应调整增值额计算。

(三)扣除项目(第五条至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加计扣除等的计算口径随营改增调整。

(四)预征与清算(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预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清算时同步调整,确保税种间衔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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