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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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析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核心要点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官方解读 / 详解
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降至5%;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