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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成本模式怎么计量?

A: 参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第九条)。

Q2:建筑物和土地分别?

A: 建筑物折旧、土地使用权摊销(第十条)。

Q3:减值能转回吗?

A: 不得转回(第十一条)。

Q4:能成本公允混用?

A: 不能,同一企业只能一种(限制条款)。

Q5:何时必须用成本模式?

A: 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时(限制条款)。

Q6:本页讲什么?

A: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成本模式专题(说明条款)。

Q7:折旧方法?

A: 参照固定资产(年限平均等)(第十条)。

Q8:成本模式更稳健?

A: 是,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模式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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