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确认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投资性房地产含哪些?
A: 已出租土地/建筑物、持有待增值土地(第二条)。
Q2:确认条件?
A: 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可计量(第三至四条)。
Q3:自用房地产算吗?
A: 不算,属固定资产等(排除条款)。
Q4:存货房地产算吗?
A: 不算,作为存货(排除条款)。
Q5:可两种模式混用?
A: 不能,同一企业只能一种(模式条款)。
Q6:本页讲什么?
A: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认专题(说明条款)。
Q7:自行经营酒店?
A: 经营场所为自用,不属投资性房地产(排除条款)。
Q8:空置建筑物算吗?
A: 若有出租意图并能单独计量的可认定(范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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