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 后续计量可选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 转换、处置及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算投资性房地产?
A: 已出租土地使用权、持有待增值转让土地使用权、已出租建筑物(第二条)。
Q2:自用房地产算吗?
A: 不算。自用和存货房地产排除在外(第二条)。
Q3:两种计量模式?
A: 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模式需活跃市场(第九条)。
Q4:公允模式提折旧吗?
A: 不提。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Q5:模式能随意换吗?
A: 不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九条)。
Q6:转换怎么处理?
A: 成本转公允追溯调整;自用/存货互转按账面或公允并确认损益(第十三条)。
Q7:小企业适用吗?
A: 小企业不单独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按固定资产等处理。
Q8:处置损益?
A: 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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