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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 后续计量可选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 转换、处置及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算投资性房地产?

A: 已出租土地使用权、持有待增值转让土地使用权、已出租建筑物(第二条)。

Q2:自用房地产算吗?

A: 不算。自用和存货房地产排除在外(第二条)。

Q3:两种计量模式?

A: 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模式需活跃市场(第九条)。

Q4:公允模式提折旧吗?

A: 不提。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Q5:模式能随意换吗?

A: 不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九条)。

Q6:转换怎么处理?

A: 成本转公允追溯调整;自用/存货互转按账面或公允并确认损益(第十三条)。

Q7:小企业适用吗?

A: 小企业不单独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按固定资产等处理。

Q8:处置损益?

A: 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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