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后续计量(第九条)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参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折旧摊销(第十条)
建筑物按折旧、土地使用权按摊销;折旧摊销方法、年限参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减值(第十一条)
存在减值迹象的,按资产减值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四)模式选择限制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成本模式较为稳健,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时须采用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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