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 后续计量可选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 转换、处置及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

(二)第四条(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初始计量,外购含买价税费,自建含建造成本至完工。

(三)第九条(后续计量)

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模式需有活跃市场、能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不对计提折旧或摊销,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第十三条(转换)

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按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自用/存货与投资性房地产互转,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损益。

(五)处置

处置时,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法规全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