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 后续计量可选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 转换、处置及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
(二)第四条(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初始计量,外购含买价税费,自建含建造成本至完工。
(三)第九条(后续计量)
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模式需有活跃市场、能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不对计提折旧或摊销,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第十三条(转换)
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按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自用/存货与投资性房地产互转,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损益。
(五)处置
处置时,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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