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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置·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置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置」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置」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置」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置」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用途转换(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房地产用途改变(如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改为出租、或投资性房地产改为自用)为转换。转换时:成本模式按账面价值结转;公允价值模式按转换日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权益。

(二)自用与投资性互转(第十四条)

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按账面转;公允模式按转换日公允价,与账面差额计入损益或权益。

(三)处置(第十九条)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结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

(四)衔接

转换与处置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衔接,确保核算连续。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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