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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 后续计量可选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 转换、处置及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 适用对象:已出租土地/建筑物、持有待增值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 不适用: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出租的建筑物(按租赁准则)。
  4.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单独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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