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 后续计量可选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 转换、处置及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适用对象:已出租土地/建筑物、持有待增值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不适用: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出租的建筑物(按租赁准则)。
-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单独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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