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概念解析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主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
- 适用对象:成本模式下的折旧摊销与减值。
- 适用内容:后续计量成本模式、折旧摊销、减值、模式限制。
- 说明:本页为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成本模式"专题解读。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