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核心要点
-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适用前提(第十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后续计量(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期利润)。
(三)不得转回(第十四条)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四)模式选择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且公允价值模式一经采用即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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