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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销毁·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销毁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5)

一、概念解析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与销毁。

二、核心要点

  •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与销毁。
  • 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销毁」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销毁」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销毁」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销毁」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鉴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清册签署意见。

(二)不得销毁(第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事项完结;电子档案按规处理。

(三)监销(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

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签名或盖章;电子档案销毁应确保不可恢复。

(四)事后

销毁清册由单位永久保存,作为档案销毁记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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